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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许可证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对于某些类型的活动和行为(操作)规定了许可或通知程序,即开展某些活动需要获得许可或提交通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和通知法》,许可或通知程序的实施取决于即将开展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的危险程度,并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 第一类许可 – 针对与高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子类型)实施的许可证;
  • 第二类许可 – 针对与中等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子类型)实施的所有许可,但不包括许可证;
  • 通知 – 针对与低危险水平相关的活动或行为(操作)类型,要求政府机关获取有关开始或停止这些活动或行为的信息.

活动或行为(操作)的危险等级是根据监管影响分析确定的.

对于开始和随后的某些类型的活动或行为(操作),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接收通知的政府机关提交通知。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在未获得相应许可或未提交相应通知的情况下开展法律规定为许可或通知程序的活动或行为(操作).

2021年1月1日,根据《恢复经济增长法》,对《许可和通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确立了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获得提供金融服务的许可.

根据《许可和通知法》,许可证是由许可方发放给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第一类许可,允许其开展与高危险水平相关的许可活动或许可子类型活动,这些活动属于许可管理的范围.

许可

许可证的发放是在符合资格要求或许可要求的所有个人和法人之间平等的基础和条件下进行的。

许可证类别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许可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针对活动发放的许可证;
  2. 针对对象发放的许可证;
  3. 次性许可证;
  4. 针对有限资源或使用配额的活动发放的许可证;
  5. 针对自然人从事专业活动的许可证;
  6. 针对产品发放的许可证。

许可证 指的是第一类许可证,由许可方发放给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许可的活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且与高危险水平的许可活动或许可子活动相关。

需要许可的活动领域包括

  1. 广播电视;
  2. 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对象;
  3. 教育;
  4. 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
  5. 碳氢化合物;
  6. 工业;
  7. 信息化和通信;
  8. 毒品、精神药物和前体物质的管理;
  9. 卫生;
  10. 核能的使用;
  11. 信息安全保障;
  12. 用于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特殊技术设备;
  13. 武器、军事装备、某些类型武器、爆炸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管理;
  14. 有毒物质的管理;
  1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象征的制造;
  16. 乙醇和酒精制品的生产及流通,烟草制品的生产;
  17. 商品交易所;
  18. 进出口;
  19. 金融领域及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
  20. 外太空的使用;
  21. 赌博业;
  22. 兽医;
  23. 农业;
  24. 运输;
  25. 法医活动,包括法医学、毒理学和精神病学鉴定;
  26.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7. 数字资产。

外国法人申请许可和(或)附加许可文件的特别要求

外国法人可以自行支付许可和批准程序中的费用或费用,前提是获得了本国的商业识别号码,或者通过已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其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的负责人具有相关权限,并使用该分支机构和(或)代表处的详细信息和商业识别号码。

根据《许可和通知法》,许可的活动类别及许可费用的详细列表,以及第二类许可证和通知的详细清单,均在该法案中列出。

许可证和通知的形式

许可和通知的提交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使用国家信息系统的许可和通知以及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

许可程序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使用国家信息系统的许可和通知以及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并根据《许可和通知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

以电子文档形式发放的许可证等同于纸质许可证.

许可机关必须在实施许可程序时,立即将已实施的许可程序的信息录入国家电子许可和通知登记册中.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公司申请许可证,无论其位置如何,但金融领域和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除外.

如果申请人通过国家公司进行许可程序申请,国家公司员工应通过其为公务用途签发的电子数字签名来确认电子申请或其他类似文件的有效性。此确认应基于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如果申请人以纸质形式申请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将以电子形式生成,打印并加盖许可机关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名.

如果无法以电子形式发放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则会以纸质形式发放.

如果通过国家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许可证发放机关和第二类许可发放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注册.

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由许可方所在地发放.

如果许可方是地方执行机关或中央政府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则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发放如下:

  1. 根据自然人或法人、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注册地发放许可证,但“发放于对象的许可”类别的许可证,发放地为其从事活动的地点;

  2.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没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法人,许可证应根据其从事活动的地点发放,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

  3. 为了获得许可证及(或)许可证附录,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
1) 申请书;
2) 对于从事金融领域活动、与金融资源集中相关的活动、涉及民用和公务枪支及其子弹的活动、涉及毒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物质的活动、涉及保安活动的法人,须提供公司章程副本(如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则需经过公证);
3) 申请法人提供的国家注册(重新注册)证明副本;
4)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5) 证明已支付许可费的文件副本(除非通过“电子政府”支付网关支付);
6) 证明申请人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文件.

在电子政府门户网站上,可获取87种与许可相关的公共服务电子格式.

在技术监管领域,主管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融合部的技术监管与计量委员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12月30日第396-VI号法律《技术监管法》(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规范了在建立和执行对产品(包括建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性要求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要求涉及与产品相关的设计过程(包括勘察)、生产、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基于自愿原则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要求、合规评估以及在技术监管领域的国家控制和监督。同时,该法还确立了国家技术监管系统的法律基础。

哈萨克斯坦“标准化与认证研究所”(РГП) 根据2018年10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国家标准化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化政策,并协调标准化工作,为制定基于所有相关方共识的标准创造条件.

标准是基于自愿原则应用的,并由企业界、政府机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制定.

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由技术法规规定,生产的方法和方式则由标准规定.

国家标准 由技术监管与计量委员会 批准。国家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时,具有强制性.

为执行技术法规的要求,批准了一个标准清单,自愿应用这些标准即可确保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有关已批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文件的信息可在统一国家技术规范文件基金中查阅.

国际标准、外国国家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使用和应用规则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长于2018年12月12日第870号命令批准.

获得合规评估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产品和过程的合规确认是强制性或自愿性的。

对于需要强制性合规确认的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需要通过合规确认程序并获得合格证书或合规声明。

需要强制性合规确认的产品由技术法规确定。

合规评估的规则,包括产品、服务、过程的认证程序、合规声明的注册程序、合规评估文件的格式、文件的编制程序,已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融合部代理部长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第433-号命令批准。

为了获得合格证书/合规声明,申请人应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认证主体注册簿中注册的一个合规确认机构 提交申请,且该认证主体的认证领域内包含相关产品。注册簿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

合规评估文件还包括总体安全声明。总体安全声明适用于不包括在《单一清单》中的产品,《单一清单》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关税同盟框架下对强制性要求进行规定的产品清单,由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此外,也适用于已列入《单一清单》但尚未制定或尚未生效技术法规的产品。

对于不涉及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和过程,进行自愿的合规确认。此类确认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合规确认机构根据合同进行操作。自愿合规确认以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自愿确认程序的要求以及合规标志的颁发规则由国家标准规定。

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生效的产品合规确认

为将产品投放市场,需要通过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规定的合规评估程序(“合规评估(确认)”部分.

的清单可在欧亚经济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阅.

统一的合规声明注册规则 已由欧亚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第41号决议批准.

为了获得合规证书/合规声明,申请人应向已列入欧盟和国际认证机构 统一注册册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该产品在认证机构的认证领域内。可以通过网站 www.nca.kzwww.eurasiancommission.org 获取相关信息.

外国和国际机构,如外国标准的合规确认文件发放机构,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但需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和通知法》》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通知其活动的开始.

强制性合规确认的形式包括

  1. 生产企业(执行者)提交的合规声明;
  2. 强制性认证.
保险公司活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于2000年12月18日第126号法令规定

保险公司活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险活动法》于2000年12月18日第126号法令规定。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管理支付系统、促进金融体系稳定的政府机关,负责外汇管理和外汇控制、统计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主体进行监管、控制和监督,同时负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法律的执行。

保险行业的宏观经济指标

 

2020年7月1日

2021年1月1日

2021年7月1日

国内生产总值(GDP),十亿坚戈

71,445.1

70,714.1

71,419.0

资产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1.93%

2.10%

2.34%

自有资本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0.86%

0.94%

0.98%

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0.67%

0.72%

0.88%

每人保费,坚戈

25,866

27,082

32,995

*截至2021年7月1日

来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局
出口保险公司 «KazakhExport»

哈萨克斯坦出口保险公司“KazakhExport”  是**“Baiterek”国家管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唯一的专门出口信贷机构。

“KazakhExport”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5月12日第442号决议成立,作为新的发展机构之一,其使命是支持非原材料商品、工作和服务的出口增长,特别是在经济优先领域,并为哈萨克斯坦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和非金融支持。

职能:

  • 支持哈萨克斯坦商品、工作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 提供免费咨询支持,特别是在出口前和出口操作领域;
  • 与国内、外国及国际组织合作,推动哈萨克斯坦商品、工作和服务的出口。
投資監察員

投资事务专员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任命(指定)的职务人员,负责协助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19年4月20日第216号决议,投资事务专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担任。

投资事务专员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14-317条规定,其活动由投资管理机关负责保障。

投资事务专员的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5年12月26日第1069号决议进行管理。

投资事务专员的主要职能包括:

  1. 审查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必要时与政府机关进行协调;
  2. 协助投资者通过非司法和预审程序解决问题;
  3. 提出改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投资活动法律的建议,并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商業監察員
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商業監察員)由哈薩克共和國總統任命,任期四年,僅對總統負責。

2020 年 2 月 24 日 根據國家元首的命令,魯斯塔姆·馬納爾別科維奇·朱爾蘇諾夫被任命為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

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的法律地位由哈薩克共和國企業法第307-313條規定。

商業監察員的主要職能包括代表、確保、保護企業家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考慮他們的申訴,就暫停從屬監管法律行為向政府機構提出建議,在不同意的情況下向檢察官辦公室提出請願書政府機構為了進一步恢復侵犯企業家權利的意見,按照哈薩克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索賠(申請)等。

此外,如果侵犯企業家權利的行為是系統性的,且問題無法在政府機構層級解決,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有權向哈薩克共和國總統提出上訴供考慮。

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的活動由哈薩克共和國國家企業家商會「Atameken」負責進行。
哈薩克共和國國家企業家商會「Atameken」在保護企業界權益方面的作用
為了處理企業家的投訴,企業家法律保護部在 NCE 的框架內運作。所有地區企業家商會都有類似的單位——為企業家提供法律保護的部門,並由法律專家組成。

該部門是國家經濟委員會結構中負責保護商業實體權利和合法利益問題的關鍵單位,也是哈薩克企業家權利保護專員機構的一部分

該部門是保護企業家權利和反腐敗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審議系統性商業問題,並根據會議結果向中央政府機構提出建議。

在該委員會和該部的工作方法中,與檢察長辦公室以及反腐敗機構的互動非常重要。此外,該部門的專家也為企業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協助起草索賠書(審查)。

阿塔梅肯仲裁中心於 2014 年以非營利組織的形式成立,是一個審議各種所有權組織之間爭議的私人機構,旨在幫助商人快速解決爭議,且不損害其聲譽,同時顯著節省資金法律費用(法人實體的國家費用為索賠金額的3%,仲裁中心為2%)。

仲裁中心設有仲裁人名冊,當事人可以從中獨立選擇一名仲裁員來解決爭議。雙方還有機會選擇任何其他可以擔任仲裁員的專家。

阿塔梅肯仲裁中心的規定規定了解決爭議的最簡單的程序。例如,會議可以透過視訊會議的方式舉行。同時,在大多數問題上,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解決爭議的程序。此外,由於考慮爭議時形式主義較少,爭議方可以獨立為其論點辯護,不包括代表或律師的費用。

仲裁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性。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有效保證了仲裁裁決在哈薩克境外的執行,該公約有 168 個國家作為締約方。

在仲裁中心解決的爭議當事人包括哈薩克公司以及來自白俄羅斯、西班牙、中國、拉脫維亞、摩爾多瓦、波蘭、俄羅斯、美國和烏茲別克的公司。
調解

调解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庭外争议解决方式,旨在实现特定目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调解法》于2011年1月28日颁布(https://adilet.zan.kz/rus/archive/docs/Z1100000401/20.12.2021),旨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解决,包含确定一般规定的条款,明确:

  • 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
  • 调解程序的实施顺序。

调解基于以下原则:自愿性、保密性、当事人平等、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程序干预的不可接受性。

调解的实施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在涉及自然人和(或)法人且一方为政府机关的争议(冲突)中,调解程序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调解程序不适用于涉及腐败犯罪及其他违反国家公务和国家管理利益的刑事案件。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案,则会制定书面协议,双方签署该协议。

调解协议(争议解决协议)应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由调解各方自愿履行。

阿斯塔納專門區間行政法院和阿斯塔納專門區間經濟法院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程序-诉讼法典》第102条第3款(2020年6月29日第350-VI号法案,简称,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投资者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提出的诉讼,涉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作为)和公务员的行政命令的上诉。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经济法院负责审理与投资有关的民事案件,除专门地区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对投资者提出的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诉讼,涉及:

  1.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法人(其分公司、代表处);
  2.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外资参与的法人,其中50%以上的表决股份(或股本份额)属于外国投资者;
  3. 与国家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6月29日第351-VI号法案《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行政程序-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已完全废除《民事诉讼法典》第28条,根据该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投资委员会曾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大型投资者的争议。现在,所有与投资合同及其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将由行政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命令和其他行为的案件。

其他与投资者有关的争议,如果不涉及投资活动,或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争议,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章规定的管辖权,归属地区(市)法院或相当法院审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已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2年1月31日第799号命令,阿斯塔纳市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主席由图基耶夫·阿斯兰·苏尔坦诺维奇担任。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1年1月26日第500号命令,设立了专门地区行政法院。

取得土地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该国的所有土地被划分为以下七类,依据其目的用途:

  1. 农业用地;
  2. 居民点用地(城市、乡镇和农村居民点);
  3. 工业、交通、通讯、航天活动、国防、国家安全及其他非农业用地;
  4. 特别保护自然区域、健康、娱乐和历史文化用途的土地;
  5. 林业用地;
  6. 水域用地;
  7. 储备土地。

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其用途目的。土地的法律制度取决于其所属类别,并根据土地(区域)的分区来确定允许的使用。

将土地划归到上述类别,以及根据其用途变化将土地从一个类别转换为另一个类别的决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地方执行机关(如共和国重要城市、省、首都、地区、省级城市)根据其土地分配和征用权限进行,这些权限由法律规定,包括为国家需求提供土地的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属于私人所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第20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并平等保护国家和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1.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 根据《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主体是公民和非国家法人。这里的公民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法典》的规定,转让给公民和非国家法人,除非法律规定某些土地不能属于私人所有。

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带的土地不可以转让为私人所有或临时使用。

允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带内的农业土地供当地居民用于放牧家畜和割草,但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建筑物、设施、结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拥有用于经营农场或家庭农场、林业、园艺、个体住宅和度假住房建设的土地,以及已提供或待提供用于建筑的土地,包括用于建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的土地,并且包括根据建筑(设施、结构)的用途提供服务的土地。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取得用于经营农场、家庭农场、林业、园艺和度假住宅建设的土地后,失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则该公民的所有权应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规定转让或重新登记。

非国家法人可以拥有用于农业生产、林业、建筑或已经建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的土地,并包括用于建筑(设施、结构)服务的土地,所有这些均应符合其用途。

暫停農業用地

以下是您提供的内容的中文翻译:

目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于2016年5月6日颁布的第248号法令,关于农业用地的规定,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以及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在公司股本中占比超过50%的法人,自2026年12月31日前,禁止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农业用地的临时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给没有外资参与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法人作为土地使用权。

禁止将农业用地作为国家自然赠款分配给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以及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在公司股本中占比超过50%的法人,只能以租赁方式获得农业用地的临时使用权,租期最长为25年。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利将基于有偿原则进行分配。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有意获得农业用地私有化权利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非政府法人,可以:

  • 按照土地的法定(评估)价值购买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
  • 按照其法定(评估)价值的优惠价格购买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

此时,土地的优惠价格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区划进行规定。

此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已向国家购买了农业用地长期使用权(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非政府法人,在《土地法典》生效后,将自动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外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以下是您提供的内容的中文翻译: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非政府法人)可以拥有用于建设或已经建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包括住宅)的土地(建筑物、结构物及其综合体),包括用于服务建筑物(结构物)用途的土地。但农业生产和林业用地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转让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非政府法人)。

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不得由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哈萨克斯坦公民、以及外国法人和具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拥有。

结婚

当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结婚时,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转让。

加入法人

当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或具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加入哈萨克斯坦法人股东(成员)时,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转让。

获取政府自然赠款的所有权

土地可以作为政府自然赠款,由投资管理部门根据与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或中央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以及地方政府执行,提供临时无偿使用或在完成投资义务后通过投资合同向投资者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

无偿转让提供的政府自然赠款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是投资管理部门的决定,该决定在投资合同到期后,根据投资者是否履行合同中的投资义务作出。

在特区和工业区获得土地所有权

在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可以购买根据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法律获得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 在特别经济区的运营期结束后,前提是履行了作为特别经济区参与者的合同义务;
  • 在任何时候,前提是已经投入使用所有参与工业区建设项目的设施。

在上述第2项情况下,工业区参与者可以按土地的法定(评估)价值购买土地,该价格在签署工业区参与合同时确定。

如果工业区的设施建设未完成,且在工业区关闭时,地方政府可以向参与者提供有偿土地使用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应向相应的管理公司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 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文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
  • 证明土地没有阻碍交易的负担的房地产中心证明;
  • 法人(公司)的注册(重新注册)证明;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个体经营者)。

对于根据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法》获得土地的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文件包括经营活动协议和土地图纸,这些文件由相应的管理公司颁发。

管理公司将向土地所在地区或共和国城市的地方政府提交所有相关文件的申请,并按《土地法典》第47条的程序进行审查。

如果土地在居民区范围内用于建设特别经济区或工业区,这些土地将根据《土地法典》第107条划定为商业区。

為外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永久的或临时的,可以转让或不可转让,可以有偿或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不得在转让和移交土地使用权时自行改变土地的用途。

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基于以下依据:

  1. 政府机关的法令;
  2. 民事法律行为;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

永久土地使用权

根据永久土地使用权提供土地的对象包括以下政府土地使用者:

  1. 从事农业和林业生产以及科研、实验和教学目的的法人;
  2. 在特别保护自然区域从事土地使用的法人;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国土地使用者不能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具体包括共和国重要城市、省、首都、地区和省级城市的行政机关,依据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限。

在提供临时土地使用权时,由地区、共和国重要城市、首都、地区、省级城市的授权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临时无偿土地使用合同,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或地方行政机关关于提供临时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如果土地用于从事需要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采矿合同的活动,则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必须在获得相关的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采矿合同后进行。

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区内的临时土地使用权

共和国和区域级别的特别经济区、工业区的土地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的法律规定,从非农业用途土地中提供给相关的管理公司,这些管理公司再将土地提供给特别经济区、工业区的参与者,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条件进行。

哈薩克共和國的貨幣監管
根據《哈薩克民法典》第127條,哈薩克共和國的貨幣單位是堅戈。堅戈是法定貨幣,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必須以面額接受。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總則部分)第282條,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的貨幣義務必須以堅戈表示,但哈薩克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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